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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规定》5月20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5-15
浏览量:179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4月19日印发《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规定》,规定将于2024年5月20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各类住宅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教育类、医疗类、工业类、科研类、特殊公共建筑(泵房、污水处理厂、变电站等)配套办公管理用房类可根据具体条件合理设置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其他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建筑物需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一类区各类建筑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总泊位数的80%,二类区各类建筑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总泊位数的70%。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不得配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充分预留机动车充电设施布置空间。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不低于配建机动车停车总泊位数的35%建设充电设施;新建住宅停车设施应全部预留充电设施的建设安装条件和用电容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配建机动车停车总泊位数的30%建设充电设施。新建人防停车设施参照上述标准同步预留、建设充电设施。

  商品房、安置房面积不到90平方米的最低配建0.9车位/户,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之间的最低1.2车位/户。行政办公拥有执法、服务窗口的单位一类区最低配建1.5车位/100㎡建筑面积,二类区最低配建2.0车位/100㎡建筑面积。商务办公一类区最低配建1.0车位/100㎡建筑面积,二类区最低配建1.2车位/100㎡建筑面积。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最低配建1.4车位/100㎡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