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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5-10-14
浏览量:74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规定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城市管理部门统筹、指导和监督停车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停车设施管理、道路红线以外的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和非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工作。

  规定提出市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和管理本市智慧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停车管理与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融合发展,向社会提供停车信息服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及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接入智慧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智慧停车管理的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将停车设施接入智慧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实现停车泊位信息共享、数据互通。

  规定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用停车场符合安全管理条件的,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限时停车服务,并公示相关信息。

  规定还提到,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缴纳停车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者逃避缴纳停车费的,停车设施管理人可以依法向其催缴。

附:关于《马鞍山市停车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5年6月25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 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马鞍山市停车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的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城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城市管理应当像绣花一样精细。将停车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是城市管理精细化的必由之路。

  (二)回应民生关切的需要。部分区域的停车难、特定时段的停车乱成为影响群众出行和城市品质的突出问题。推进停车管理立法,有利于推动城市交通运行更加顺畅、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更好地回应人民关切期盼。

  (三)优化管理机制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停车管理职责,增强工作合力,优化综合治理机制。

  二、立法依据

  (一)上位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主要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21〕6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149-2016)、公安部、住房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9〕345号)、安徽省发改委等《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价费规〔2024〕4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规定的通知》。

  (三)外地立法参照。主要参照福建泉州市、山东济南市、江苏盐城市、我省蚌埠市等地立法经验。

  三、起草过程

  一是加强工作领导。立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由市住建局、市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副组长由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司法局等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法律专家团队、有关部门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聘请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辅助机构协助立法工作。

  二是注重立法质量。立法工作开展以来,先后召开座谈会5次。通过网上公告、发函、发放征求意见稿等多种方式向有关单位、企业征求意见;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充分听取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法律界人士、相关行业代表、群众代表及立法专家、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吸收,反复修改形成《规定》。

  三是完成审查审核。2025年3月-4月,市司法局开展《规定》(送审稿)立法审查,通过召开基层群众座谈会,听取基层执法人员、企业代表和群众意见。组织立法咨询员和相关城市建设、法律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咨询。与市政协社法委进行立法协商,听取吸纳各方意见。历经两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4月14日市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提出修改意见;2025年6月3日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规定》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小切口”。重点针对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停车行为管理进行立法。关于停车设施建设,尽量避免与已出台的市政府规章《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复。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鉴于我省法规《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禁止“飞线”充电等社会和群众关注的问题,均有详细的规定,根据立法技术要求,本《规定》不再做重复规定。

  二是力求“真管用”。重点明确停车管理职责划分。纵向明确市政府与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停车管理职责划分。横向明确市直部门停车管理职责划分。针对重点区域的停车难问题,明确由县区政府牵头制定方案、综合治理,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

  三是增强“新合力”。更好发挥停车收费、价格调控对停车行为的引导作用。加强对业主停车自治的指导,推动小区停车自治进一步规范有序。

  (二)主要内容

  《规定》采取不分章节的立法体例,共十九条。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明确载体和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第二部分停车规划(第五条至第六条),第三部分设施建设(第七条至第八条),通过制定专项规划、利用闲置停车设施、增建停车设施、共享停车资源、强化价格引导等多种方式,增加停车资源供给。第四部分停车管理(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第五部分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停车行为综合治理、废弃机动车处理、只售不租的法律责任,加强综合治理。第十九条规定施行时间。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请一并审议。


关于《马鞍山市停车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8月27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胜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27日上午,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符合我市实际,充分吸收采纳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比较完善,赞成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分组审议后,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草案表决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制定《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对于规范机动车停车管理、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草案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充分吸收,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待通过后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表决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